【审理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0日,浙江某容器公司与开封某公司签订《内蒙古项目之1*400m3氧气、1*200m3氮气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浙江公司向开封公司供应一台400m3氧气球罐,一台200m3气球罐,合同总价227万元,合同设备的交付地点为内蒙古项目建设所在地。《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技术协议》签订后,开封公司尚欠货款224680元。该工程约定不能分包,本案合同与杭州某公司签订,发票为杭州某公司开具,但是交工资料为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实质是关联公司,形式上不是)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针对违法分包情况,提出由杭州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浙江公司,开封公司在交工资料上签字的事实系认可杭州公司债权转让的行为。遂向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认可债权转让协议效力,判决浙江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