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被检察机关以电信网络诈骗罪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伙同李某与上游网络犯罪分子合谋,通过远程控制被害人沈某的电脑将沈某银行卡中钱款70000元转入张某控制的百度糯米川菜馆的网店,通过网店生成付款码的形式将被害人钱款脱离控制,之后张某将钱款通过ATM机扣除20%手续费后转给上游网络犯罪分子。公诉机关认为是张某的店铺生成付款码才致使被害人财物脱离控制且张某获得了20%的利润,在诈骗过程中张某起了主要作用应作为主犯,且数额巨大,建议量刑期间为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进行仔细分析,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电信网络诈骗证据不足,庭审中与公诉机关激烈对抗,对公诉机关证据予以一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不当,张某构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