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4日,浙江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城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2000m3碳四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浙江公司向宣城公司供应2台2000m3碳四球罐设备,合同总价505万元,合同设备的交付地点为宣州市宣城区北内。《2000m3碳四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签订后,浙江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本合同项下设备于2012年6月20日安装完毕并调试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于2013年6月20日已满。宣城公司以浙江公司工期延误,仍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针对工期违约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宣城公司也有延期付款情形,虽然工期延期时间远多于迟延付款情况,故提出双方共同违约。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浙江公司胜诉,无须承担工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