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0日,浙江某容器有限公司与开封某空分公司签订《1*650m3氧气球罐、1*650m3氮气球罐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浙江公司向开封公司供应一台650m3氧气球罐,一台650m3氮气球罐,合同总价227万元,合同设备的交付地点为英德市跃东铸造有限公司球罐施工地。《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签订后,浙江公司未付钱拿出球馆监检证书,因诉讼时效快到,起诉开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296000元。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要求浙江公司履行先合同义务,拿出监检证书,浙江公司不同意(拿监检证书要花费10万元左右,公司困难拿不出钱),律师认为本案难点有五,一是浙江公司未履行先合同义务,未拿出监检证书;二是浙江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亦未履行先合同义务;三是起诉时已经过诉讼时效;四是浙江公司工期违约;五是所有证据只有合同原件一份。本案律师还是按照浙江公司要求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广东监督检验所证据。法院同意调取后,积极和监督检验所沟通(对方很反感浙江公司不拿钱领取监检证书的行为),法院调取资料后,律师提出了不安抗辩权,庭审中律师提问开封公司经济状况,开封公司律师回答经济状况很差。
【审判结果】
法院认可不安抗辩权,判决同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