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浦江县国税局
【委托代理人】陈沈峰律师
【案情简介】
浦江县国税局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对浦江县某水晶店进行检查,认定该店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共计隐匿销售收入14537756.52元,共计少缴增值税436688.7元的违法事实。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5月20日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了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的增值税436688.7元,依法加收滞纳金”。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制作了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处以所偷税款70%的罚款,计305682.09元”。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律师陈沈峰接案后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代理律师抓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问题,提出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
【审判结果】
在复议阶段,金华市国家税务局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系金华市国税局三年内唯一一起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也是浙江省内为数不多的税务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